所谓合同欺诈的行为,指的是订立经济合同的一方或几方,以欺诈对方为目的,用故意不履行或使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方式,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从而使自己获取非法利润。这种行为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人为地增大了市场经营的风险系数。
一、合同欺诈的常见手法
1. 不具备签订经济合同的资格,却与对方以平等主体签订经济合同。最常见的是不具备法人资格却以法人资格签约,发生经济纠纷后,订立合同者不出面,却以另一位所谓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出面周旋,装聋作哑,拖延敷衍。
2. 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却与对方签订大额合同,套取资金和物资。
3. “皮包公司”和“作坊企业”夸大字号,欺骗对方。如有的企业只是一个小作坊,却挂靠知名企业或行政机关,给人造成假象,引诱对方签订大额合同。
4. 设置语言陷阱,让对方有口难言。在合同条款的语言表述上,有的故意留下岐义,在签约时作一种解释,在履行时又作另一种解释,让对方汀不得官司告不得状。如“货到后付款”,就没有付款的时间下限,“验收合格后付款”就没有限制验收的期限、程序、验收机关、验收标准,语义很含糊。再如分期供货合同中的“货到全付款”是货到了才全付款,还是货一到就全部付款,还是多少货付多少款,就有不同解释。
5. 故意设立优惠条款,引诱对方自投罗网。有的合同一方提出的条件很诱人,让对方觉得有大利可图,于是在其他方面放松戒备,上当受骗。
6. 采取突然变更合同条款的方式,让对方措手及;或订立明知对方不能履行的合同,以获取违约金或赔偿金。有的合同一方在立合同时,先设立可以变更的条款,然后在估计对方不能随之变更时突然提出变更关键条款,使对方进退两难。有的明知对方无法履行合同,便加大违约或赔偿责任。待对方签约后,索取大额的赔偿金和违约金。
二、预防和对策
经营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是客观存在的,但并不能因此就不进行经济活动,更不能因此也以欺诈手段对付欺诈行为,对此应当有一个正确的态度,才能预防欺诈行为。在发现经营风险之后,也能顺利地解决问题,最大限度地挽回损失。
l. 严格考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不轻信对方,不和来历不明或未加证实的一方订立经济合同,发生经济往来。
2. 严格论证对方的履行能力,不订立双方履行能力不相适应的合同。
3. 严格核算合同的获利情况,对一份具体的合同业务要放在普遍性的背景上核算获利情况,如某份合同的获利大大超过同类业务的一般获利率,就应该进一步论证其真实性,不能只考虑利润而忘记了风险。
4. 严格设立合同的补救条款,补救条款又称违约条款或保证条款,也就是假设合同不得履行,对方以什么绝对可能的方式补救已受到的损失。
其次要不断提高业务水平,锻炼合同技巧。精湛的业务水平是经营成功的基础,也是保证合同成功率的基础,但合同技巧也是重要的方面。就当前情况看,合同技巧主要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l.合同必须合法。即保证订立的合同是法律上的有效合同,因为只有有效合同才是纠纷发生时处理的依据。
2.合同必须规范。即订立合同必须有规范的手续、规范的程序、规范的样式,除数额较小即时履行的业务外,一般都要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不能草率从事。
3.合同条款要完整,对合同约定的经营业务的全部过程和完全可能性要有充分的估计,—一磋商后立为条款,避免发生问题后的事后商洽。
4.合同语言要精确。表述的语言要简明扼要但又全面周到,不能有歧义解释,能用数据表达的不用文字叙述,特别是对时间、规格、数量等的限制要十分明确,不能笼统地用“前”、“后”、“以上”、“以下”等模糊语言。
5. 合同资料要严加保管。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与对方发生的一切往来资料要全部归档保管,尽量不与对方搞无书面记载的交流,如电话、口头协议等。另外,即使是合同全部履行后,资料也要保管一段相当的时间,防止对方引起事端,追寻责任。
6.最后,发生纠纷或发现风险可能存在后要及时依靠法律解决问题,不能乱找渠道,贻误时机。一般不太紧急的,可通过正常的经济诉讼来解决;紧急的可申请法院先于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法院也可以急案急办、先行介入;十分急迫的可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先行报案,保留线索,为今后的处理打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