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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工作报告、章程及修改说明
阅读权限:非会员 发布时间:2020-04-10 09:10:40 浏览次数:1567

《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英文译名XiamenEmergenc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为XEM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厦门市行政区域内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专业服务机构以及专家、学者等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而联合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统战性职能,突出思想政治引导,确保协会发展的正确方向。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服务全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大局,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和广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者,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各项工作,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教育培训和咨询服务,提高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和防灾减灾能力,宣传普及应急知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为提高我市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服务,提供良好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环境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工商联的政治引导和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同时接受厦门市应急理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厦门市思明西路58624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调查研究,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发展规划,和地方法规、规章制度;

(二)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以及应急产业状况研究,进行产业市场预测和行业经济分析,聚焦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组织制定应急管理团体标准,及时为会员通报有关信息;

(三)接受委托,组织专家参与研究重大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问题,承办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科技项目的评估、鉴定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四)接受委托,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咨询,组织专家进行安全生产技术条件和应急管理预案与处置的评估、论证服务;

(五)接受委托,积极参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等突发事故应急和综合防灾救灾减灾工作,协助编制综合防灾救灾减灾规划和综合应急管理体系预案。组织专家参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的事故调查和技术检验、鉴定,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管理经验反馈交流活动;

(六)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人员的培训以及相关职业资格安全生产和应急能力培训,提高单位、个人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和能力。协助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评定和指导单位建立完善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文化建设;

(七)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教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信息化等服务。

(八)办好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协会内部简报,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形势分析,及时为会员单位提供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信息。听取和反映会员合理化的意见、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服务。

(十)加强与国内外和港、澳、台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社会团体的联系,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学术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单位有计划开展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学习、考察调研活动,促进沟通、交流与合作,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水平。

(十一)接受承办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生产经营单位和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主要以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救援组织为主。个人会员主要吸收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密切相关工作者。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单位会员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具有较好影响和声誉,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热爱并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

(五)单位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有关,具有一定数量(10人以上)的职工,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以及有关社会团体。

(六)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社会团体等的专家组专家;

2.具备中级以上职称,并从事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相关工作满三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3.热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干部、企业家、社会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单位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牌,个人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获得本会有关的服务;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对本会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为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本会建设,积极为本会工作和发展事业出谋献策。

第十二条单位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专家办推荐可加入协会专家组。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

2. 愿意履行《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专家管理规定》;

3.热爱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事业,工作认真负责,勤奋廉洁自律;

4.良好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独立、客观、公平地做出判断和分析。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会员大会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通过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六)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5年。按时换届以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节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从本会的会员中产生,由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组成,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13

(一)单位理事的条件:

1、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搞得比较好,两年内无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责任事故的单位;

2、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

3、有比较健全的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规章制度。

(二)个人理事的条件:

热心本会工作,在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和丰富工作经验的人员。

(三)单位理事由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为该单位理事的代表人作为理事会成员。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根据形势发展,对本会章程作适当修改,并报下一届会员大会审议;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理事有事不能参加,须派代表参加会议。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热心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退(离)休领导干部兼任的,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具备领导才能和组织能力;

(十)未参加过非法组织;

(十一)本人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未存在正在被执行的经济案件;

(十二)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三)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会开展日常工作。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受会长委托,或在会长外出期间,主持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提出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理事会审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监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3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2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九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五)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会其他会议;

(六)监督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七)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八)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九)在理事会任期届满前六个月,共同筹备和开展理事会和监事会换届工作;

(十)本章程规定或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会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理事会、各专业工作委员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会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监事会做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四条本会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五条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六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会会员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六章党建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建立兼合式党组织等方式,在本会推进党的覆盖、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本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资金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协会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二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优先提拔本会优秀中共正式党员担任重要岗位。

第四十三条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受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等的委托,履行或具体承接有关职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提供社会化服务性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依法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各项保险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可参照现行政府机关非编雇佣人员工资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活动需要,可聘用兼职工作人员。兼职工作人员提供个人相关资料,经秘书长、常务副会长、会长同意,签订聘用协议,协议最长1年。协议期满,合约即告终止。兼职工作人员是因项目开展需要而聘用的,工作报酬另行商定。

 

第八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书面征求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意见,并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191220 日第五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

2019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