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诚信文化、提升安全意识
新《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褒扬诚信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行为开展联合激励的实施办法》((安监总办〔2017〕133号))
第二条 纳入安全生产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3年内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三)3年内未受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四)3年内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未发现新发职业病病例。
(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
(六)没有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记录。
第三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时,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后可通过申报有关资料,直接延期一个许可周期。
(三)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四)优先参与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五)建立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六)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 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
二、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监察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5.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6.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暂停审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科技项目
(八)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对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存在失信行为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十)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十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示。
(十二)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十三)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在审批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变更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
(十五)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七)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十八)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九)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二十)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考核、干部选任的重要参考,作为评先评优的限制条件。
(二十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二)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 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二十三)将企业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督。
(二十四)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五)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六)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七)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八)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九)在各部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常见问答
一、如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在线申请信用修复?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并找到具体行政处罚记录,点击决定书文号右侧的申请按钮,进入“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申请”页面后,按程序提交修复材料。
二、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包括:一是因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因拒不履行国防义务、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二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三是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三、哪些行政处罚涉及一般失信行为?
“通知”明确了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范围,主要是指对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再除去按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原则上均为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四、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无法自行判断行政处罚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怎么办?
请直接联系当地信用建设牵头部门(地市级及以上)进行咨询,或通过电话/邮件向“信用中国”网站咨询。
五、行政处罚公示期从哪天算起?
“通知”明确了行政处罚公示期限,一是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为六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三年。三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行政处罚超出公示期该怎么办?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确认已经完成整改、履行完处罚规定义务后,参照常见问答一,按程序进行信用修复申请。
七、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行政相对人在申请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时,须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和出具信用报告。
八、如何参加信用修复培训班?
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在以下两类培训班中任选其一参加:一是属地性培训班。行政处罚归属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与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联合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课程安排详见地方信用门户网站二是全国性培训班。公共信用评价在“优”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或经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举办的信用修复专题培训班,具体详见“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
属地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行政处罚机构所在地产生的行政处罚信息;全国性培训班出具的证明材料可用于修复全国范围内的行政处罚信息。
九、如何准备信用报告?
“通知”明确了“信用报告由公共信用评价在“良”级以上的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出具”,具体详见“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
十、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信用修复培训机构名单”和“信用报告服务机构名单”,已参加的培训和已出具的信用报告是否有效?
如若综合信用服务机构试点单位和征信机构被移出相关名单,自被移出相关名单之日起,将不再具备开展信用修复培训及出具信用报告的资格;移出前行政相对人(失信主体)参加的信用修复培训和出具的信用报告继续有效。
十一、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和信用报告的时效性如何界定?
信用修复培训的证明材料只能用于培训结束时间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信用报告只能用于报告出具日期之前产生的行政处罚信用修复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