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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诚信自律规约(试行)
阅读权限:非会员 发布时间:2017-04-06 12:56:13 浏览次数:6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行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市民政局等八部门《转发〈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4〕225号)精神和《厦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章程》规定要求,结合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咨询行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厦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诚信自律规约(试行)》(以下简称《诚信自律规约》)。


第二条 全市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接受《诚信自律规约》约束,遵循依法经营、公平竞争、守信践诺、共同发展的原则,加强诚信建设和自律管理,为行业发展创造优质高效、公平竞争、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技术服务机构的正当利益,树立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良好形象和社会信誉。


第三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所指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机构,是指在厦门市注册并经行业主管部门考核认可,在厦门市辖区内开展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生产评价检测的技术服务机构(含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下同)。


第二章 执业道德


第四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提倡各技术服务机构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和人才队伍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以良好的技术服务水平来提高其竞争能力。


第五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提倡各技术服务机构不断加强信用建设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遵规守纪、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自强自律,塑造良好的服务品牌和社会信誉。


第六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提倡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公平竞争,同行间有业务竞争时提倡沟通协商和互帮互助,营造既有竞争又有互助的良好市场环境。


第七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提倡各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执业过程中,弘扬团结、互助、协作的精神,通过厦门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这一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和支持涉及行业发展重大问题的研讨、协商、协调活动,抵制恶意竞争、损人利已不良行为,发挥行业整体优势,维护厦门市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行业的整体信誉。


第三章 技术服务规约


第八条 各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严格依法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


第九条 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硬件建设,保证工作场所、设备等硬件条件符合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的硬件条件要求。


第十条 各技术服务机构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人才的职称、专业、数量构成等人员要求,应符合其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项目的人员要求。提倡人才的合理流动以促进行业的整体发展,谴责技术服务机构间相互恶意挖人,影响其他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正常开展与发展。


第十一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开展技术服务时,必须遵循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开展检测与评价,采样定点和检测频次必须要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检测定点和频次的要求,严禁偷工减料;检测结果和评价结论必须客观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要严格坚持质量保证制度,加强质量监督,确保检测、评价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遵守行业内确定的收费标准,严格按收费指导价洽谈合同。严禁恶意刹价,以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攫取服务合同,然后在工作中偷工减料,甚至在低价获取合同后不履行服务合同,故意扰乱服务市场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技术服务机构必须重合同、守信用,按照合同经营,对服务对象承诺的合同条款必须严格履行。如履行中因各自理解不同造成的误会和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技术服务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侵犯同行的商业秘密,不得散布损害同行信誉的言论,不得互相倾轧、恶性竞争,不得以只顾机构眼前利益损害行业的发展环境。


第十六条 技术服务机构发现欺诈或恶意竞争可能给行业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的不良行为时,应及时告知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调查核实后通报全行业,减少和避免欺诈恶意竞争行为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第十七条 各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本单位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向市安全生产协会提供有关技术服务工作资料,以便市安全生产协会及时、准确掌握行业情况,为政府制定行业规划和扶持政策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各技术服务机构应积极支持和参加市安全生产协会组织的各项服务活动,如培训、座谈和技术交流活动等,推动市安全生产协会服务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四章 规约管理


第十九条 为保证本《诚信自律规约》的执行,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发布《厦门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行业诚信自律规约(试行)》,各技术服务机构应自觉遵守、认真履行。


第二十条 执行本《诚信自律规约》中发生的纠纷,可向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提出协调的书面申请,由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秘书处按本《技术服务规约》进行协商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把遵守本《诚信自律规约》的情况作为技术服务机构信用定级和享受国家优惠政策服务的依据。对严格遵守本《诚信自律规约》的技术服务机构,给予行业内表彰。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诚信自律规约》的行为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组织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告理事会。对违反《诚信自律规约》的技术服务机构,由理事会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劝告、警告、行业内通报的处罚;对通过恶意低价竞争取得服务合同后以降低服务质量而完成的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市安全生产协会建议有关部门对其检测报告和评价报告不予认可;通过恶意竞争取得合同后不履行服务合同的技术服务机构,市协会将提请政府有关部门降低其技术服务资质级别或限制技术服务范围,以及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所列条款,凡与国家政策、法规不符的,均以国家政策、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在试行过程中,行业内技术服务机构可以提出修改和补充意见,供市安全生产协会综合修改时参考。


第二十五条 本《诚信自律规约》的制订、修改、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权属市安全生产协会秘书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