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ALOGUE
安全管理
更多栏目
返回
厦门市应急管理协会2023年第28期简报
阅读权限:非会员 发布时间:2023-11-22 09:23:39 浏览次数:264

【安全要闻】

厦门市森林防灭火综合演练成功举行

今天是第32个全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日,厦门市举行“绿盾-2023”森林防灭火综合演练。厦门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晓舟出席活动。

演练旨在运用新建的市森林防灭火信息管理系统,检验应急预案以及智慧防火实战应对能力和处置水平。本次演练以“村民违规烧杂酿成森林火灾”为背景,通过市森林防灭火信息综合管理系统平台,按照早期镇(村)级火情处理、中期区级森防指火情处置、后期市级森防指开设火场前线指挥部并组织火场扑救三个步骤,在山林实地真扑实火。

演练中,市、区、镇(街)三级级联动响应,通过信息系统逐级启动应急预案和处置办法,充分发挥数字通讯技术、无人机技术在森林火灾扑救中的重要作用,整个演练做到了快速反应、快速行动、操作熟练,取得良好效果。

演练结束后,黄晓舟常务副市长强调要以此次演练为契机,坚定扛牢森林防灭火工作的政治责任,时刻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以饱满的精神、昂扬的斗志、顽强的作风,坚守岗位、勠力同心,聚焦聚力抓好森林防灭火各项工作。

市安委办组织召开安责险政策法规知识宣导

暨市安责险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培训会

为进一步宣传普及安责险相关政策法规知识,推广应用我市安责险信息管理系统,推进高危行业领域安责险工作,11月8日上午,市安委办组织举办一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知识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培训,市安委办副主任叶荣生出席会议并作动员讲话。

叶荣生强调要求,各区、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安责险制度落实;增强学习培训的主动性和紧迫感,端正态度,静下心来、好好学习,认真完成安排的培训学习内容,并做到学以致用;要进一步压实责任,迅速落实安责险信息平台推广使用,发挥好安责险的风险管控评估和社会管理功能,助力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培训会邀请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陈涛、厦门锋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技术员吕进辉,分别就安责险的法律法规等相关知识进行宣导解读、我市安责险信息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进行介绍培训,并以安责险平台的企业申报端、保险机构服务端、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专家服务端和政府监管端等六类用户身份进行现场实操演练,展示平台的各类应用功能。参训人员分别就安责险相关知识及平台操作问题进行了现场交流,进一步加深了对平台的使用与了解。

市应急局、市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海洋发展局、市港口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厦门监管局及各区应急局安责险负责人及经办人参加培训。 

 

典型案例

我市通报一批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为持续强化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效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强化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取得实效,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对2023年以来全市应急管理部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进行了梳理,现对一批典型案例进行通报。

1.某树脂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案

2023年4月13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通过“高危行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在线单位进行实时巡检,从监控视频中发现某树脂有限公司涂料生产车间内一名作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经立案调查,该公司作业人员违反《涂料生产企业安全技术规程》(AQ5204-2008)第4.12.4.1强制性条款,因系普通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罚款1.2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分别罚款人民币2000元和1000元,对违法的普通从业人员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某工业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和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案

 

2023年5月5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某工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楼生产车间存有丙烯酸涂料稀释剂260KG(闪点4℃,日用量15KG);乙醇40KG(闪点13℃,日用量4KG);甲醛70000ml(闪点50℃,日用量500ml);冰醋酸125KG(闪点43℃-44.5℃,日用量25KG)等危险化学品,但其生产车间并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检查还发现该公司虽有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但生产车间未设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四色图和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未对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进行辨识,落实管控措施。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以上两项违法事实作出分别罚款人民币5.5万元和3万元,合并处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

3.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5月29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5个油性喷漆室仅有2个有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其他3个未安装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消除事故隐患,处罚款人民币3.5万元。

4.某石化有限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案

2023年6月25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开展现场核查时,发现厦门某石化有限公司租用油罐车正在对停靠岸边的船只加注汽油,该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方式仅限批发,且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鉴于该公司涉案车辆、人员有正规资质,涉案金额较少,尚未涉嫌构成犯罪,同时该公司在查处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零售汽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9519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2万元整。

5.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亦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6月29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与承租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亦未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1.5万元罚款;对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罚款人民币3000元和2500元。

6.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案

2023年7月3日,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群众举报对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核查。发现该公司按甲类标准进行改造的使用乙醇场所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但无法提供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相关资料。该公司建设项目投入生产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第77号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应急管理部门依据《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7.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2023年8月10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1台电焊机,公司员工没有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电焊资格,平时电焊随机安排员工无证上岗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和现场主管李某均知道电焊是特种作业,但未安排员工参加特种作业培训并取证。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8.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和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2023年8月11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对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有2台铝制品打磨工艺采用正压方式清除铝金属粉尘,存在未采用负压方式清除铝金属粉尘的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10号令),该隐患属于重大隐患。企业虽根据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工作要求开展了事故隐患自查,发现了隐患并采购符合要求的设备,但对设备商供货情况及工人安全生产情况未督促到位,导致重大隐患未在规定时限内消除,带“病”进行生产。该公司未采用负压方式清除铝金属粉尘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整改不到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采取“一案双罚”的形式,应急管理部门对该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

9.某科技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2023年8月14日,应急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在对某科技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届满未延期,也未取得新的证书。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应急管理部门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